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應依法設置帳簿、保存憑證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應依法設置帳簿、保存憑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年,有關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辦理。另依該辦法第1條第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免稅規定者,有關會計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及保管亦準用該辦法。 若未依法設帳及保存憑證,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按財政部頒定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該分局呼籲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應依規定設置帳冊,確實記載收支並保存憑證,以確保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彰化分局綜所稅課柯小姐 聯絡電話:04-7274325分機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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